佛山侦探: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

发布时间:2023-11-08 15:50 阅读次数: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   家庭是子女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子女最直接的启蒙老师。因此,法律赋予父母养育自己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应引导子女健康成长,促进其德育、智育与体育的全面发展。父母尤其应关心体力或智力发育不全的子女,为他们提供与智力或体力相适应的养育或职业培训。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比,有其特殊的作用。父母与子女间存在血缘联系,共同生活中联系紧密,使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和感染十分强烈。尤其对未成年子女,父母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他们,父母的言行常常成为子女仿效的榜样。家庭生活中,父母应对子女在思想上、品质上、生活技能上加以正确引导和教诲。作为子女的第一任教师,承担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是父母应尽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义务。那种只养不教,甚至对子女的错误言行采取纵容、包庇的做法,都与法律的要求相违背。   不仅如此,父母还应积极为子女提供接受学校教育的条件与机会。适龄儿童,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佛山外遇调查取证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此,父母应按时送子女到学校接受教育,并为其提供所需的费用,这也是父母对子女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父母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子女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0412]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0904]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佛山婚外情调查取证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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